梁波律师 - 2010-3-2 13:44:00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监事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监事部成员的产生,优化监事部组成,完善本所工作人员监督治理结构,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苏茂律徐发【2010】1号》、《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苏茂律徐发【2010】2号》文件之精神及其他规定,本所设立监事部,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所监事部是按照律所全体会议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监事部直接对本律师所主任负责,监事部对本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后勤人员的工作状况有监督提出奖惩建议、做出奖惩措施的权力。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所监事部成员由三名人员组成,设监事一名,监事助理人员两名,监事助理辅助监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监事不在或监事无法履行职责时由监事助理代为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监事部成员由律所主任提名并在律所全体成员会议上决议通过产生。
第六条 监事部成员任期一年,任期届满,经律所全体成员会议决定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本所监事部组成人员职务,按以上程序补足监事部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监事部主要对律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后勤人员的下列工作履行职责权限:
(一)监督本律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后勤人员是否遵守本所接待、收案、办案制度。
(二)监督本律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后勤人员是否遵守本所行政管理制度。
(三)对本律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后勤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分建议、或直接作出记过(包括记过)以下和50元以下经济处罚的处分措施。
(四)对本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后勤人员的工作表现优异对本所做出贡献的行为提出表扬建议、作出奖励措施。
第八条 对本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后勤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监事部每两周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召集,监事部在月末应定期向主任会议书面汇报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条 监事部监事和监事助理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对违规违纪人员作出处分建议和处分措施。
第十一条 监事部有权对违规违纪人员视情节轻重向主任会议提出给予相应的处分的建议。处分建议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解聘。处分措施报本所备案。
第十二条 监事部有权直接对违规违纪人员直接作出警告、通报批评,记过、50元以内的经济处分措施。50元以上的经济处分,记大过,留用察看,解聘等重大处分措施由监事会形成会议处分意见后报主任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 被处分人员有权在接到处分通知后一周内向主任会议提出申诉,由主任会议审查其申诉是否正当合理。
第十四条 监事部对本所工作表现积极优异,对本所的发展做出贡献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后勤人员有权向主任会议提出表扬建议、作出奖励措施。
第十五条 监事部对本所工作表现积极优异,对本所的发展做出贡献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后勤人员有权直接作出口头表扬、通报表彰、50元以下的经济奖励措施。
第十六条 监事部对本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后勤人员的的处分、奖励记录应作为本所对以上人员进行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等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监事部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监事部会议的组成人员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本所行监事部保存。
第十八条 监事部会议通过的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律所主任会议会备案。
第十九条 出席监事部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所行政部有权对监事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本所全体人员会议有权对监事部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本所日后发布的新管理规定相抵触时,按新的管理规定执行,并根据新的管理规定立即修订,报主任办公会议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2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