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大学生街头无辜被杀 罪犯只为寻找刺激
中新网台州9月11日电 9月11日下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台州学院一名大学生无故被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炳汝因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其余3名被告人徐伟、林伟伟、舒情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三年、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仙国犯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同时判决5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7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在2008年下半年的几个晚上,被告人陈炳汝、徐伟、林伟伟、舒情4人为了找人滋事,寻找刺激,先后5次酒后开车到浙江省台州市平桥小区、台州电大、开发区东海大道附近,无故对5名过路不识男子拳打脚踢,从中取乐。2009年3月11日夜,陈炳汝酒后从温岭到椒江,纠集了徐伟、林伟伟、舒情、王仙国,驾车到平桥小区、台州电大附近,意在找外地人或大学生滋事取乐。在平桥小区一路边,陈炳汝下车寻找目标,发现独自行走的台州学院学生张杨克,便冲上去箍住张杨克,并拔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张杨克的左胸猛刺了下去,导致张杨克心脏主动脉破损,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陈炳汝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张杨克生命的主观故意,故起诉指控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其余二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构成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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