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欺诈卖房 买房人可获双倍赔偿 先抵押后卖房
案由:
张先生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两厅的商品房,总价值38万元。后因急需用钱,张先生想将该房转让出去,但是该房产权证却迟迟办不下来。后经了解,张先生发现该房在自己购买之前已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先生就此质问开发商,提出退房并要求赔偿其损失。开发商认为其售房手续齐备,且抵押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没有必要向张先生讲明情况,故不同意退还房款和赔偿损失。
说法:
本案是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在实践中,开发商经常会因资金周转问题向银行贷款,并以新建成的楼房抵押,如开发商没能按时归还贷款,则银行就可将房产拍卖、变卖,来清偿贷款。这样就会直接侵害到买房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的义务。”具体到本案,开发商在销售该房时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属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张先生有权撤销合同,要求退房。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据此,张先生可以获得双倍的购房款76万元。
(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