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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睢宁法院巡回调解 老人拿到赡养费

徐州睢宁法院巡回调解 老人拿到赡养费

近日,睢宁法院凌城法庭进农村巡回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通过多方调解,原告夫妻俩与两个儿子相互谅解并达成赡养协议,两个儿子当场给付上半年赡养费1000元。
    原告夫妻二人均已年过七旬,丧失劳动能力,亦无其他生活来源。老人生活十分窘迫。而二被告却以兄弟间红白喜事出礼不均、住房不均、种地不均为由相互推诿。老人无奈找到村委会,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后又请镇调解中心帮助处理,最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于是二位老人一气之下将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法庭受理后,为了尽快解决老人的生活困难,当即联系沙集镇人民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和该村村委会负责人,利用中午下班时间找到二被告,在沙集镇村委会开起了巡回审判庭,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努力,二被告深刻的认识到自身错误,当众向老人道歉,法庭主持双方达成了赡养协议,并敦促二被告即时给付老人上半年赡养费1000元。老人接过钱声声道谢,旁听村民亦连声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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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工盗窃车牌被判刑

汽车修理工李某因盗窃汽车牌号,近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年方20周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九江市人,在我市一汽车修理厂打工。李某因手头紧张,就想通过偷盗汽车牌号来换钱花销。2009年9月4日凌晨,李某乘夜黑之际窜至徐州市泉山区玉带路利用螺丝刀撬别汽车牌号,一共窃取9辆汽车的车牌号,同时在被盗车上留下纸条向被盗车主索要现金。第二天早上部分车主发现车牌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李某当天就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机动车牌号是公安机关为实施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向机动车所有人颁发的牌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范畴。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机动车牌号,也不得收缴和扣留机动车牌号。被告人李某秘密窃取机动车牌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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