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彭城晚报》问答律师解答时间排序
1号、刘茂通、2号、姜培、3号、原国华、4号、房炳延、5号、鹿静、6号、郑庆普、
7号、谢晓阳、8号、李慧、9号、段凯、10号、林永法、11号、王志刚、12号、蒋成阵、
13号、郑月香、14号、周科、15号、倪爱娟、16号、李丹、17号、刘茂通、18号、原国华、19号、鹿静、20号、房炳延、21号、刘荣、22号、刘茂通、23号、郑庆普、24号、谢晓阳、25号、徐建华、26号、李慧 27号、姜培、28号、唐其宝,29号,刘荣、30号、郑月香、31号、段凯。
请每位律师认真审查校对后提前一天发往以下联系人,转发报社。投稿的问答数量每次不少于5个要求与民生相关的典型、新颖的可读性强的解答案例,律师解答分析应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尽量详细、全面。投稿时在主题栏标明律所名称和解答律师的姓名。具体的解答格式可以参照《彭城晚报》的“包打听”上的问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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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xiaowangkun@126.com每月25-31号的问答发往张芸信箱:zhangyun870306
@126.com《彭城晚报》投稿联系人:周爱田 记者《徐州日报》投稿信箱: 联系人 马主任:
《现代快报》投稿联系人:邢志刚,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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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2010-3-12
附:【问答案例格式】
1、郑先生:我车子夜里都放在小区的地下停车场里,大雨后才发现,停车场地面本身就属低洼地形,排水系统也不好,导致很多车子被浸坏了。但经过投诉协商,小区管理处都没表示怎样作出赔偿!请问律师,我们交了停车费和小区管理费,应该有权追究这一次损失的赔偿吧?
律师回复:该事件的关键在于小区管理处与业主之间就车辆形成的关系是保管关系,还是出租车位。根据你的描述,小区管理处是小区的管理人,且已收取了各业主的停车费和小区管理费,可视为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小区管理人应当承担管理义务。如果你能证明该小区内的排水系统存在问题,其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而作为管理人的小区管理处,在雨水到来前后应当履行相应义务:提醒、通知,发现车库进水后及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如排水、拖车等,事后做出及时补救。因此,如果小区管理处未能尽到一个管理者应尽的义务,没有采取防范和抗险措施,在车库进水时又没有及时通知各业主将车驶出车库,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受损车主可要求其分担赔偿责任。
以上法律咨询由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xxx律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