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辞职三十天后可不再上班
案例回放
小谢在某国有银行工作,由于单位内部等级森严,缺乏活力,于是他悄悄联系了一家外资银行,打算年后跳槽到新单位工作。听说辞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于是他12月1日递交了辞职信。在他的计划里,到12月31日正好满一个月。可是现在事与愿违,小谢的手续因部门领导的故意拖延而迟迟未办好,以至于小谢没有退工也走不了。他想问:"现在我到底还需要出勤吗?"
律师解析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小谢1月1日后就可以不再出勤了。因为他已经履行了员工辞职所要求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员工辞职所担负的义务就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注意,此处所说的"通知"仅是单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担心领导会不批准之类的问题,而且与手续办理与否也没有任何关系。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为离开企业的员工应尽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倒是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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