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徐州市九里区市容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继洪 职务:局长
住所地:徐州市九里区襄王北路 电话:0516-82573118
关于临黄村二组村民时孝东、许正玲诉求确认行政强拆行为违法一案,我局答辩如下:
一、原告擅自改变诉争土地的使用性质,在不具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突击抢建所谓的“温室大棚”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局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有实事实和法律依据。
诉讼中争议的土地,从80-90年代就经铜山县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征为国有土地,1999年徐州市人民政府将该片土地收回市政府管理使用,2002年徐州市人民政府将诉争土地划为徐州市城北开发区,为开发区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已属于国家所有,而不是原告集体所有。原告对该土地既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权。原告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突击抢建所谓的“温室大棚”仅仅是用砖块简单构筑的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墙体,原告在该土地上违法建造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表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原告的行为也违反了《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实施,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因为原告所谓的“温室大棚”属于违法构筑物,因此在法定可拆除范围之内。
二、答辩人作为该开发区市容管理机构依法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土地上违反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有权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并且是按照合法的程序对违法构筑物进行拆除的。
答辩人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已经向原告下发了限期自行拆除的通告,但是原告却对此置若罔闻,藐视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的非法权益不受保护”, 根据《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调整方案的通知》、《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答辩人有权实施强制拆除,因此答辩人拆除行为是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并未侵犯上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存在违法之处。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九里区市容管理局
20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