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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股东权利如何维护?

职工股东权利如何维护?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由职工出资购买改制资产成为改制后公司股东的现象很普遍,然而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上不是职工而是职持股会或者工会,那么职工股东权益受到侵犯如何维护呢?
代书各种法律文书,代理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公司纠纷、刑事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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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程度,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建立企业新型发展机制,规范企业职工持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 内部职工持股是指企业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的行为。职工股份既可由职工本人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持有。
第四条 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管理机构,规范运作。
享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暂不实施内部职工持股。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实施内部职工持股,须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股份设置
第五条 内部职工股份既可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立,也可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立。
第六条 内部职工持股数额,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出资能力确定。允许国有小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占控股地位。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置换小企业的国有股权。
第七条 职工持股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产权方同意。
第三章 股份认购
第八条 坚持职工自愿出资持股的原则。职工可以持有股份,也可以不持有股份。职工个人持股数额允许存在差异。不得强迫职工认购股份,不允许把职工持股与职工劳动关系、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挂钩。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持股数额应当是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允许经营者持大股,允许业务、技术骨干多持股。
第十条 职工购股程序:
(一)职工提出认购申请;
(二)确定职工个人认购股份数额;
(三)办理购股手续;
(四)公布职工持股数额;
(五)公司签发股权证书,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由持股会向会员出具职工股权证明文件;
(六)公司将职工持股名册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经审计确认合法的历年的工资、奖金结余,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按职工工龄、贡献、职务等量化给职工。量化部分可以参加分红、表决,但不得转让和继承。职工应当按不低于1∶1的比例以现金认购股份。
第十二条 企业改制以后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有关指标的,经企业产权方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将净资产增值部分的10%折成股份用于奖励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重大贡献的企业人员。
第四章 资产评估与作价
第十三条 实施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资产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经有权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企业以评估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科学合理设置股份。全额置换的应以评估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底价。
第十五条 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职工持股的,职工购股一次性付清款项的可给予不高于10%的优惠。
第十六条 国有小企业以全额置换方式将产权出售给企业多数职工(60%以上)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给予不高于底价10%的优惠。
第五章 股份转让与红利分配
第十七条 职工所持股份允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流动。转让办法由公司章程及持股会章程确定。职工股份转让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所持股份在职期间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其所持股份的处理由公司章程或持股会章程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公司利润分配应同股同权,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二十条 经公司股东会同意,鼓励职工将应分得的红利全部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
第六章 职工持股会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是受职工股东委托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股管理,并依法代其行使股东权利的组织。职工持股会接受本企业工会指导,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后,可以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作为公司股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建立持股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三)企业职工有建立持股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立职工持股会程序:
(一)由法人机关与工会共同制定建立职工持股会方案;
(二)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工会根据通过的方案组织筹备;
(四)筹备方案报当地主管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审批;
(五)经审批同意后,由工会组织实施,成立职工持股会。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制定章程,对职工持股的条件、范围、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持股会的议事程序、议事规则和常设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作出规定,规范职工股权的管理。职工持股会章程须经职工持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实行自然人控股。持股额超过平均持股额5倍的应当作为自然人持股,不参加持股会。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持股会的基本管理制度;负责职工股份的正常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反映会员的意见;履行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由公司负责提供。管理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应当定期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选举产生职工股权代表,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监督,表达持股职工的意见,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行使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不适用本办法。按本办法实行职工持股的企业,上市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职工持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书各种法律文书,代理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公司纠纷、刑事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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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制订的江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2月27日 苏政办发〔1996〕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江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江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运用职工入股形式,改进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提高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职工积极性,探索国有企业改制的途径,增强公司凝聚力,规范职工持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工会领导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 内部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由职工个人自愿货币出资与企业用历年工资结余派给职工的股份相结合形成,由公司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第四条 公司设立职工股必须坚持国家股控股。
  第五条 募集职工股应坚持职工自愿认购的原则,不应强行摊派。工会应全过程指导职工持股会的工作,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第六条 职工股股本金仅限向本企业投资。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代表所有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作为一个股东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按持股额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第九条 建立职工持股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或改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近3年连续盈利;
  (三)企业发展符合产业政策,预测今后3年内经济效益较好;
  (四)企业工会组织健全,能独立负责开展工作,有承担组建职工持股会的能力,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五)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并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股权重新确认手续。
  第十条 建立职工持股会的程序是:
  (一)由公司发起单位(已建公司由董事会)与企业工会共同提出和制定建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
  (二)股东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方案;
  (三)工会根据通过的方案组织筹备工作;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上报、审批;
  (五)经审批同意后,由工会组织实施,正式建立职工持股会。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设立职工持股会,由地方总工会会同体改委、经委、国资管理部门审批。企业上报送审的材料应包括:
  (一)关于建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报告;
  (二)关于建立持股会的方案(含职工股的发行方案、比例、范围、价格、方式,持股会组织管理方式等内容及企业盈利情况的预测报告);
  (三)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建立职工持股会方案的决议;
  (四)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明;
  (五)持股会章程(草案);
  (六)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对职工持股会的职能、管理方式等重要内容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持股会的性质、宗旨和职能;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本构成;
  (五)股份管理的办法;
  (六)红利分配的办法;
  (七)财务管理和审计;
  (八)其他。
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应建立管理委员会,职工持股会管理委员会是内部职工股的管理机构,对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管委会设主任1名,干事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1名。
  第十四条 持股会管委会主任由工会推荐并经职工持股会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工作人员经管委会主任提名后由职工持股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管委会主任作为职工持股会的代表参加股东会,在股东会决策过程中,应充分代表持股职工利益,反映持股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定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职工持股会章程》;
  (二)选举职工持股会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听取管理委员会主任就参与股东会决策及管委会工作的汇报;
  (四)讨论决定职工持股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持股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收集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关于需提请股东会讨论、决议的问题的意见;
  (二)召集召开职工持股会会议;
  (三)办理和管理职工持股名册和职工持股卡;
  (四)办理职工入股、增股、减股、退股、内部转让等事宜。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管委会必要的人员编制、费用、办公场地由公司负责提供,管委会的活动费用支出应定期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章 职工股的发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职工股总额和比例的设置应参照公司股权和职工实际出资能力。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可通过以下途径:
  (一)职工自愿货币出资;
  (二)将公司工资结余派给职工;
  (三)经股东会同意的其他合法形式。
  第二十一条 职工对其货币出资部分具有转让权。其转让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转让双方须到管理委员会办理增、减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派股是指企业为加强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根据职工工龄、岗位、贡献用企业历年的工资结余派给职工的股份。企业派股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审议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对企业派股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转让权,继承权,仅享有分红受益权。
  第二十四条 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并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包括外派人员)可购买职工股。
  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是否购买本企业职工股,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经理出资认股额一般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2倍,亦不得高于5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与职工出资额(包括其他来源)相对应的股权证。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职工持股名册,作为管理职工股的依据。
  职工持股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住所、持股卡号码;
  (二)职工所持股份金额、本人签章、经手人签章;
  (三)职工入股、增股、减股、退股等数额、日期及有关记录;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统一发放持股卡,由持股职工本人保存,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职工持股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职工持股卡号码;
  (二)职工所持股份金额、入股、增股、减股日期及有关记录,经手人签章;
  (三)职工持股会管委会主任签章;
  (四)发卡日期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持股职工经批准脱离本公司或者死亡,公司应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将职工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购回,同时将派股收回。
  第三十条 公司购回的股份留作新职工认购。新调入职工1年后可按规定自愿购买职工内部股。
  第三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依法从企业获得股利后,按职工个人持股数额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散:
  (一)企业破产、关闭;
  (二)企业被兼并解散;
  (三)持股会同意转让全部股份给其他股东,决议解散。
  第三十三条 持股会解散时,由职工持股会代表和有关财务人员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持股会依法得到清偿财产,由清算小组按照职工持股比例进行清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年02月27日 实施日期:1996年02月27日 (地方法规)
代书各种法律文书,代理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公司纠纷、刑事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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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三告单位非法转让股权
    2007年3月22日上午8点钟,徐州新彩卷烟印刷有限公司职工王美华准时来到生产车间,尽管单位已经停产,但她这两年来每天都要到厂里重复同一件事情,清除机器上的浮尘,把机器发动一下防止它生锈老化。

  对于王美华来说,眼下最为迫切的就是希望法院最后的判决,如果自己状告单位工委会和徐州市华阳油墨化学有限公司侵犯职工股权利益的官司能在今年有个结果,那么她和全厂400多名职工就能重新返回工作岗位,低价强收股权起风波

  王美华所在的徐州新彩卷烟印刷有限公司始建于1980年,单位原名称为徐州彩色印刷厂,2000年12月15日单位改制成立了徐州新彩卷烟印刷有限公司。在她的记忆中,单位一直以来生产效益就非常好,用职工们的话来说,生产车间里的机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转动,而这一切都结束在了2005年12月份,这年发生的股权转让风波,让王美华在内的数百名职工股东们陷入了连环诉讼中。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00年12月15日,原徐州彩色印刷厂改制成立徐州新彩卷烟印刷有限公司时,全厂400余名职工均出资购买了股权,成立了持股会,并且决定以“新彩”工会委员的名义在工商局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此后,由“新彩”工会委员会给400余名职工股东颁发了持股证明书。

  2005年11月底,单位工会突然张贴公告,宣称企业亏损,工会要求职工将股权上交给单位工会,由工会寻找更好的合作方,但是其后工会三次就该公司股权整体转让事宜在股东当中进行过表决,均没有通过。

  “这是一个陷阱,工会在没有告知实情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徐州市华阳油墨化学有限公司的委托,强行收购了我们的职工股权。”采访中,职工李某告诉记者,在那次股权收购中,工会没有公布财务账目以及股权真实的价值,对外声称股权将贬值,这就导致了部分职工不明就里,低价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记者在“华阳”于2005年12月张贴的公告中清楚地看到,“对于2005年12月21日前欲向华阳公司转让股权的股东,华阳公司承诺仍将按原值收购……否则,依据法律规定华阳公司有权不予收购或者不以同等条件收购”。事实上,“华阳”收购股权的时候没有告知其他股东将要收购股权也没有通知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权。

  法庭首次讨要知情权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新彩”的经营和所有的财务账目均被主要的董事会成员所掌握,职工股东们是一无所知。就在徐“新彩”转让公司股权后,作为职工股东的王美华开始意识到,她们应该有权了解单位的财务情况。2006年1月19日,由王美华在内的6名职工正式起诉“新彩”,要求查阅公司2000年12月15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财务账目,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6名原告的请求。“新彩”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5月17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这次的胜诉,仿佛让职工们看到了一丝曙光。

  再次状告获得了支持

  和王美华不同的是,汪建祖在2000年公司改制时,花了4万元购买了公司股权,和他一起的还有另外8个人,他们当初是作为自然人股东和工会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一份由法院委托调查的“新彩”资产财务情况的审计报告显示,目前“新彩”的净资产是25000多万元,而资产原价值是500多万元,现在已经升值了5倍。而在公司收购股权的时候,不明真相的汪建祖以股权实际价值五分之一的价格将手中的股权转让给“华阳”,2005年12月23日,获悉真相的汪建祖进行声明,本人持有“新彩”股金4万元决定不再转让,立即收回。2006年2月16日,汪建祖以“华阳”使用欺诈的手段同其签订了显失公平的转让协议为由,将“华阳”和“新彩”起诉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上述两家公司洽谈有关转让股份事宜时,未向股东公开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资产评估报告,而且散布公司资不抵债和股权将要贬值的虚假信息,使汪建祖在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产价值产生错误判断,导致在交易利益中失衡。因此依法支持了汪建祖的诉讼请求。

  三告讨要优先购买权

  连续两次的诉讼官司,也引起了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记者了解获悉,“新彩”董事会主要成员因为涉嫌职务侵占和销毁公司财务账目等罪分别被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此时的王美华和其他职工们也向他们的维权之路大步迈进。就在这时,职工们的代理律师从徐州工商局调取的2005年12月22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惊讶地发现,已经死亡多年的自然人股东胡某竟然在转让给“华阳”的协议书上有签名。并且2005年12月29日,“新彩”工会委员居然持早已作废的徐州彩色印刷厂工会委员会公章,与“华阳”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新彩”294.49万股权转让给“华阳”。

  王美华在法庭上以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为由再次要求“华阳”退出股份。在包括王美华在内的股东要求下,“华阳”多次明确表示同意退出股份但是直到现在也没有退出,导致该厂也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2007年1月19日,王美华一纸诉状将“华阳”和“新彩”工会委员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行使对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晓陵认为,职工王美华作为持股会股东至少对持股会内部的股份转让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被告在未经过持股会大会通过的情况下以不存在的徐州彩色印刷厂工会委员会的名义将股权转让给持股会以外的第三方徐州市华阳油墨化学有限公司,同时也没有将有关转让的详细情况告诉给职工,职工作为持股会股东至少对持股会内部的股份转让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茂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王的优先购买权。同时,江苏省现代化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职工对其货币出资部分具有转让权。其转让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该案被告的股份转让协议同时也是违反上述规定的。

        来源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最后编辑刘全成律师 最后编辑于 2010-05-31 16:11:19
代书各种法律文书,代理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公司纠纷、刑事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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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确认新彩工会与华阳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驳回原告王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徐州中院二审亦维持了此判决,认为王美华虽然不是工商登记所载明的股东,但是工商登记只是公司的对外公示,而本案中王美华起诉是基于公司的内部关系,即王美华作为持股会人员,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其有权针对公司主张内部权力。
代书各种法律文书,代理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公司纠纷、刑事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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