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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股份不翼而飞 原股东要求确权未获支持

巨额股份不翼而飞 原股东要求确权未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  拥有公司两千多万元股份,到工商机关查询时发现股份不翼而飞,股份原持有人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东身份。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股权确认纠纷案件。
    原告某投资公司诉称, 2005年,投资公司通过注资和购买股份的方式,获得某合作公司2476万元的股份。但是,合作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取消了其股权份额。因此,投资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持有合作公司24.76%的股份份额、恢复投资公司的股东地位。

    合作公司辩称:投资公司丧失股东地位是由于工商机关对合作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投资公司等单位存在虚假出资行为,故工商机关撤销了其股东资格。投资公司丧失股东资格并非合作公司的行为所致。因此,合作公司不同意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合作公司进行改制,验资报告载明,投资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全部股份的10%。2004年,合作公司经再次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至4.3 3亿元。2005年1月,投资公司与合作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该股东14.76%的股权。至此,投资公司持有合作公司24.76%的股份。2008年1月,工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认定,合作公司在2003年办理改制时有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在2004年将资本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也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因此,工商机关决定撤销合作公司2003年10月的工商变更登记(投资公司成为合作公司的股东)、撤销合作公司2004年9月的增资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并随之撤销合作公司2005年3月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投资公司受让14.76%的股权)和合作公司2005年5月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合作公司前述改制登记及变更登记被撤销后,再次进行了重组,该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1亿元,股东为另外两家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公司曾经具有合作公司股东的身份,以此为基础,本案争议焦点为投资公司丧失合作公司股东身份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投资公司在起诉书中列明的、用以支持其起诉的基本事实为“合作公司在投资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故取消了投资公司合法享有的合作公司的股权份额”。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为,投资公司丧失合作公司股东的身份,根本原因在于工商机关对合作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撤销了合作公司的改制登记(投资公司成为合作公司的股东)及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投资公司受让合作公司股份)。因此,投资公司丧失合作公司的股东身份,是工商机关对合作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而并非合作公司民事行为的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为民事诉讼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行政处罚是否恰当、投资公司的股东身份是否应当恢复,皆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投资公司以“合作公司在投资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故取消了投资公司合法享有的合作公司的股权份额”为由,对合作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该诉讼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所依据的理由不成立。对投资公司的起诉,法庭裁定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投资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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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反悔赠与股权 监事法院维权打赢官司

中国法院网讯  上海申欧汽车零件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申欧汽车公司)原股东并兼任公司监事的苏先生,以该公司未履行债权转让协议,未将允诺的23.6万余元债权无偿转让给自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23.6290万元。近日,该诉请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支持。
    30多岁的苏先生,原系申欧汽车公司股东,在2001年8月至2009年3月任该公司业务主管。2009年2月25日,苏先生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苏先生将16.67%的股权转让给季某,转让价为20万元。季某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同日,双方还另签订了协议,约定公司将23.6万余元债权及该债权产生的利息无偿转让给苏先生,以此对他在工作期间贡献的经济奖励。公司在签署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证明上述债权的凭证交付苏先生,并分别向转让债权的主从债务人出具债权让与通知书,告知有关债权让与事宜,协助苏先生实现债权。事后,公司未按约定移交债权凭证、通知转让债权的主从债务人,经苏先生催讨公司仍未履行该义务,将债权转让凭证所涉及的金额,支付给苏先生。2009年4月29日,苏先生发函催告公司履行义务未果。同年6月上旬,苏先生起诉到法院主张赔偿损失23.6万元。

    法庭上,申欧汽车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赠与合同,随时可以撤销。认为苏先生不存在经济损失,公司没有义务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季某在协议中约定受让苏先生股权,同时对苏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贡献的经济奖励,自愿将23.6万余元债权无偿转让给苏先生,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公司在苏先生催讨后,仍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应按约定赔偿苏先生的经济损失,遂判决苏先生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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