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判处首列未成年人以义务劳动替代罚金
义务劳动替代罚金
李晴决定在加油站下手抢钱的时候,才16岁。
他是贵州人,在重庆一所技工学校上学。这个年龄的孩子第一次离家,拿着生活费却不知道要细水长流,开学十几天,钱就都花完了。
2007年9月19日凌晨,在李晴的提议下,他和4个同学一起候在了一个加油站附近。他们抢走了一个提包,里面有一部手机,200元钱和一些日用品。在逃跑的过程中,李晴的一个同学被抓住了,之后,其他4人也被捉拿归案。
5个孩子都来自贵州农村,家里甚至付不起足额的学费。2008年案子被诉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时,他们的家长都负担不起到重庆的路费,没法出庭。
“如果这个案子按照相似案例判罚罚金的幅度处理,那肯定会出现‘司法白条’。”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杨飞雪说,这些孩子的家里根本无力为他们缴纳罚金。
他们还没有成年,还在学校读书。法院要怎么判才能实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改造的原则,才能让他们将来顺利回归社会?
杨飞雪说,这确实是个难题。他们都是离家求学在外,监管条件不完备。如果使用非监禁刑,效果怎样无从考量。比如,这些孩子是不是真诚悔改,是不是不再有社会危害性,这些都无从评价。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是要在教化、惩罚与救济间求得平衡。但对未成年人采取非监禁措施,已经是当今世界的普遍趋势。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基本已成学界和实务部门共识。
“我们经过反复探讨,觉得可以把一定量的义务劳动纳入到判前考察中。”杨飞雪说,他们在义务劳动过程中的表现能让考察内容具体化,而量化的义务劳动也可以替代罚金,“把考察期放在了判决前,他们会对判决有期待,会尽力做好。”
适用条件苛刻,至今仍是孤案
2008年三四月间,在设置好的30天的考察期内,这5名同学都会在课后由老师带着以“志愿者”的身份到社区义务劳动,社区每天都有专人记录他们的表现情况。
“他们的变化很大,很有礼貌,”杨飞雪说,老师和社区居民对他们印象都很好,“除了考察人员,谁都不知道他们的身份,都以为是志愿者。”
考察期间,检察机关负责进行监督。“检察官会在不通知学校和学生的情况下,悄悄去看他们的表现。”杨飞雪说,考察期满后,检察官会把评价意见和量刑建议告诉法院。
一般来说,李晴这样的同类案件罚金幅度在2000元左右。不过,他们在考察期间的义务劳动是“计酬”的,“根据他们所从事劳动的性质,按照重庆市相近行业的工资标准,来替代一部分罚金。”杨飞雪说。
“他们义务劳动的过程和考察情况也详细地写进了判决书里。”杨飞雪说。2008年6月,李晴被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00元。
实际上,类似的行刑方式在很多国家都有适用。在美国,针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中,有一项是对犯罪青少年的居中制裁,其中就包括赔偿和社会服务。在新西兰,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在社区参加有偿服务,利用休息日打工赚钱来赔偿受害人。
但是,3年多过去了,直至今日,沙坪坝的司法实践还是个孤案,同样的刑事处罚方式并没有再次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