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说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莒县法院审理王少增诉莒县中楼镇马亓河东村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王少增拒不向法庭讲明其提供的借条的来源,被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王少增起诉称:莒县某橡胶制品厂属于该村委会的村办企业。1998年,因该厂急需资金进压延机设备,村委会向我借款58500元,并于2000年12月8日给我写了一张借条。后经我多次索要,村委会拒付。王少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印有王彦福个人私章和村委会公章的借条,该借条落款时间为2000年12月8日,王彦福时任该村支部书记。庭审中,王彦福表示对该借条并不知情,同时现任村委亦表示对该借条不知情。法庭要求王少增说明该借条的来源,但王少增拒不说明,也拒不说明借条上的村委章是谁给盖的。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应当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与来源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王少增有义务向法院说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因其拒不说明提供的借条的来源,使法庭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无法进行有效的审查。因此,法院对王少增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亦无法进行认定,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少增的诉讼请求。(崔荣涛)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