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房两年不给办证被裁违约
案情
袁女士2006年2月16日购买了汉御花园的一处房产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2007年交房后,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袁女士多次找开发商交涉未果,无奈袁女士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09年将开发商告上仲裁庭,要求开发商协助办证并支付违约金17450元。原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这么一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至申请仲裁之日未能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由于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须以开发商向权属登记部门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履行协助义务为前提,,而开发商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导致购买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权属证书,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裁决开发商于十日内将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袁女士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17450元。
律师点评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条款确定了合同履行必须遵循全面履行的规则。当事人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全面履行不但包括内容上的完整还包括时间上的及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本案中,袁女士与开发商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此约定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以此为准,开发商超过两年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